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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人:郑涛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1-17 00:00:00

飞院发〔201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航局《关于深入开展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600号)要求,加强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制度建设,切实抓好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经院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邀请函

2.学院工作用餐审批表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2018年11月23日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严格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依据《中共民航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民航党发〔2017〕17号)、《民航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39号)、学院党委《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飞院党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的标准、程序、审批和公务接待的费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国内会议、在国内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外事活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学院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得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因外事接待需饮酒的,依外事接待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学院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指来访单位公务函件或学院邀请函)。来访单位函件应有学院院级领导签批意见(可附OA流程签批意见);学院邀请函应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学院院级领导签发,盖学院行政章后生效(模板见附件一)。学院院内(异地)上下级单位间、二级单位间开展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自行解决,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餐厅)协助安排工作餐,被接待人应按照每人每顿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的标准向接待食堂(餐厅)缴纳餐费,接待食堂(餐厅)收到餐费时应向被接待人出具相应的餐费票据。工作用餐人数超过10人或院外工作用餐应由院级领导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经相关领导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领导,由学院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协调相关学院领导出席;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处级以下领导和人员由对应单位(部门)牵头负责,如需学院领导出席的,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前将接待计划报相关学院领导后酌情安排。

第八条 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含随行人员)公务接待用车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用车由对口承办单位(部门)协调后勤服务总公司安排。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及陪同人数,每项公务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1次公务接待餐。接待餐及工作餐标准:由学院院级领导出面的接待餐每人不得超过100元,部门领导出面的接待餐每人不得超过80元,饮料费用不得超过用餐标准的50%;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得超过60元,工作餐不得上饮料。用餐安排应以务实节俭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院考培中心或各单位内部食堂。特殊情况确需安排院外(含异地)接待用餐的,需报请学院领导批准,接待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用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任何酒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根据接待对象情况和不同要求,由承办单位(部门)帮助联系安排住宿,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确需学院支付费用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报销凭证应包括“三单”:即原始票据、对方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三单内容进行审核,三单齐全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员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 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九) 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 上下级之间、单位(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院属企业应参照该标准制定企业自身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3年4月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民航飞行学院公务接待和机关事务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实施细则>的通知》(飞院发〔2013〕60号)中关于公务接待部分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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