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自律,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要严明纪律,严格遵守以下“七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二)严禁大操大办。按照民航局党组、四川省纪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和标准。不得奢侈攀比、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的生活消费水平;不得以同一事项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及个人参加,也不得接受其现金、物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费用。不得违规动用公车及占用其他公用资源;不得使用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的人力、物力,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礼仪和表演等活动,为其提供便利等。
(五)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等秩序,不得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六)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等活动。
(七)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民航飞行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并作廉洁承诺。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涉及有关报告的内容,事后还须在当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说明其实际操办和处置情况。
报告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领导须向民航局党组报告,并报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备案;学院各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学院党委和学院纪委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向所在党委、纪委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查处分散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学院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按照本规定要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民航飞行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wcm.files/upload/CMSyjw/201901/20190117104903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