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10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在这项制度实施之初,由于“只填报不核实”,漏报错报、隐瞒不报等问题突出。这也恰恰反映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强化制度执行、释放制度威力成为当务之急。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从制度本身看,从2014年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到2017年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报告事项越来越细、越来越严、越来越实,“家事”“家产”一样都不能少。从配套情况看,党纪处分条例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时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实行“凡提必核”,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与干部提拔直接挂钩,大大增强了制度的威慑力。从制度执行情况看,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抽查核实的比例和力度不断加大;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对房产、股票等信息查询更加便捷精准,也为核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梳理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近年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威力逐渐释放、效果日益凸显——有的干部瞒报“裸官”身份,有的隐瞒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有的因私护照在手、出境出国“说走就走”,但都逃不过组织的“法眼”;有的在北京、海南、澳大利亚墨尔本等地囤有35套房产,对外却谎称自己租房住,妄想瞒天过海最终还是原形毕露;有的钻制度的空子,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和股票,结果还是被逮住了“狐狸尾巴”。可见,只要制度严密、执行给力,再会“装”再能“演”的两面人也无处遁形。“贪官克星”“反腐法宝”“治吏利器”……媒体及干部群众的种种评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这一制度确实够威够力。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一些领导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搞“缺斤少两”、玩“移花接木”,最终沦为反面典型,教训十分深刻。对他们的从严查处则充分证明,面对严之又严的“规定动作”,不以为意、心存侥幸、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都是行不通的,迟早会付出代价!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笔一画中书写忠诚。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对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约评论员 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