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作为彰显组织严管厚爱的一项重要的党内谈话方式,既强调“诫”的严肃,注重警示作用,又强调“勉”的关怀,注重激励作用,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违纪行为轻微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起到了良好的临界预警作用,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是,一些地方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规定不明确,“诫”的尺度不精准;程序不规范,“勉”的温度不暖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诫勉谈话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何准确把握诫勉谈话的尺度和温度,使其真正触及谈话对象的灵魂,达到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目的,在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更好地发挥利器作用?近期,本刊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专业人士,深入部分省、市、县(区)、镇(街),对话多位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的谈话主体及谈话对象,解读政策规定、剖析问题原因、反映地方探索。
【系列调查 1】诫勉谈话不该只是一道程序
说起自己半年前因失职失责被诫勉谈话时的场景,张平的印象已经有些模糊了。他只记得自己大老远赶到谈话点,工作人员告知他诫勉决定并简单指出他的问题后,几分钟的“谈话”就结束了。组织为什么最终给了自己诫勉谈话处置,张平至今也不是很明白。在他看来,这个诫勉谈话更像是一道告知结果的程序。
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做法在各地并不鲜见。有的地方诫勉谈话甚至省去了谈话环节,直接以书面形式完成通知、填表、报告等整个流程。至于前述事情中为什么省略谈话环节,该地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一名同志说,之前调查核实时已经谈了很多次,谈话对象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此诫勉谈话时就没必要再谈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所作的一种处置方式,它既要有“诫”的严肃,发挥“棒喝”的警醒告诫作用,也要有“勉”的温度,体现组织教育挽救的关怀,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重要体现。可以说,诫勉谈话是斩断破纪甚至破法通道的重要关口,发挥着临界预警作用,决不该只是一道程序。
早在2005年,中央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党的十八大后相继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都对诫勉谈话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诫勉谈话逐渐成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这从一些地方近年来诫勉谈话人数的持续增长可见一斑。以四川省达州市为例,该市纪检监察机关2006至2015年10年间共诫勉谈话106人,2016年诫勉谈话52人,2017年238人,2018年575人。
但应该看到,由于对诫勉谈话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把诫勉谈话当成了“拉家常”,导致同一类问题在谈话对象身上反复出现;有的把诫勉谈话当作替代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定性量纪缺乏规范性;有的将诫勉谈话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对迟到早退以及上班时间网购、吃饭等问题使用诫勉谈话。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诫勉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它虽然不同于党纪处分,但也不同于一般的谈心谈话。”在四川省达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熊隆东看来,诫勉谈话是一种“个性化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讲规范,更要讲政治。
为了防止诫勉谈话走过场,一些地方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从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等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在谈话主体的确定上,大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如陕西省西安市纪委2016年出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针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其他党员干部3类对象,分别明确了诫勉谈话的主体。其中,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由上一级纪检机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来谈,以此体现诫勉谈话的权威性。
在谈话内容上,陕西省渭南市纪委监委规定,诫勉谈话要一针见血指出谈话对象的问题,告知其违反了哪些纪律规定,对问题造成的后果和危害进行分析,让谈话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体现“诫”的力度。同时,把握谈话对象的情绪,做好心理疏导,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进取、担当作为,彰显“勉”的温度。
“什么情形适用诫勉谈话,需要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吕卓介绍,今年初,他们经过核查发现,一名分管副局长对下属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市纪委监委综合考虑违纪事实、违纪原因、危害影响、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认为该副局长的行为属于轻微违纪问题,可以免予纪律处分,就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综合考量,是多地严格诫勉谈话适用标准的普遍做法。比如,安徽省重点从突出“关键少数”、把握时间节点、掌握数额情节、区分态度表现、体现容错纠错、注重处理效果等6个方面考虑诫勉谈话政策把握尺度;甘肃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综合分析研判,既不降低标准宽松处置,也不随意拔高处理档次。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地方从程序上对诫勉谈话的规范性进行保障。天津市纪委监委要求严格审批权限和集体讨论,需要进行诫勉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层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诫勉对象为市管各部门和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报市委书记批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在纪委常委会研究之前,采取“双审双签”,由案管部门、审理部门分别审核、出具意见、签字背书,凸显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使用诫勉谈话措施最为集中的,是不担当、不作为和“四风”问题,特别是在“三大攻坚战”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使之成为许多地方开展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有力抓手。比如,2018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开展诫勉谈话776人次,其中针对脱贫攻坚领域问题136人次,环保领域问题78人次,针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500余人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9人次。
地方的这些探索,对于找准诫勉谈话定位、保证谈话质效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不少同志坦言,由于制度不够明确具体,领导个人认识水平、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诫勉谈话认定不严格、操作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基层,随意性比较强。
鉴于此,接受采访的地方、部门同志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必要时可提供具有借鉴性的典型案例,为精准运用诫勉谈话措施、规范开展诫勉谈话工作提供具体可行的制度和实践依据。
【系列调查2】诫勉之要在于触及灵魂
一次没有谈通谈透的诫勉谈话会带来什么后果?作为镇党委书记的张云算是“领会”了。
2018年初,巡察发现,张云所在镇有8个村违规向企业收取协调费。问题查实后,5名村支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十几名镇村干部被诫勉谈话。当地纪委随后对这起问题进行通报曝光,这一曝光不要紧,问题来了。
由于收取协调费在当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一名村干部因此对组织的诫勉谈话处置口服心不服。本以为谈完话就算了结,没想到还被点名道姓曝光,让他感到“出丑丢脸”,于是便把心里的不满发泄了出来。“找镇党委、镇纪委闹,还到区里闹访”,谈起这件事,张云仍一脸无奈。经镇里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才让这名干部息访。
采访中,多位地方同志反映,像这名村干部这样在诫勉谈话后不领情、不认可,口服心不服的现象并不少见。从记者采访情况来看,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混淆概念。有干部把诫勉谈话当作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其他一般性谈话,导致诫、勉双失或偏废其一。谈起来要么“诫”不够,成了“拉家常”,没有起到警醒作用;要么“勉”不足,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甚至随意指斥、粗鲁训话,让诫勉对象感受不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没有起到教育挽救作用。
二是针对性差。有的地方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导致问题剖析不深,整改要求不明,多浮于表面“为谈而谈”。有干部开展诫勉谈话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谈起来简单草率,看似该谈的都谈了,实际上却流于形式。
三是偏离目的。有的干部谈话时,要么告知诫勉对象原本要立案给予处分,但最后给予诫勉谈话,算是“从轻发落”,以换取对象见好就收;要么威胁诫勉对象若不认错就上处分、重处理,让对象畏难而退,使得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的诫勉谈话违背了本意。
诫勉谈话是做人的工作,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既强调“诫”的严肃,注重警示作用,又强调“勉”的关怀,注重激励作用。诫勉之要在于触及灵魂。只有诫、勉双施,使诫勉对象思想有震动、灵魂受触动,才能真正认错、改错。
如何使诫勉谈话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成为“个性化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许多地方同志认为应该注重在以下几个环节下功夫、求实效。
做好充分准备。从黑龙江、天津、山东、广东、甘肃等地做法看,主要包括详细摸底谈话对象个人情况、全面熟悉案情、按照“一人一策”制定谈话方案。浙江省丽水市纪委监委针对15种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进行细分,从诫勉对象的特点分析,重点了解其成为诫勉对象的原因,从思想、工作、作风、知识、能力、成长经历等方面深入分析其违纪的根源和性质,确保谈话见人见事见思想。
明确谈话方向。诫勉,诫字在前。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干部何忠辉对此的理解是,点透说清问题,让诫勉对象认错,是诫勉谈话的必谈内容和首要目标,也是其严肃性所在。不谈问题,不围绕问题点明性质、分析原因、指出危害、要求整改,谈话就容易谈空。记者在采访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位干部在接受谈话时,谈话人从全面从严治党到党风廉政建设,从他的工作经历到日常表现,前前后后谈了近两个小时,才让这名干部弄清楚自己为什么被叫来谈话。
注重谈话技术。在诫勉谈话中,对力度、节奏、策略和方法的把握和使用,一定程度上会对整个谈话的走向、实效产生直接影响,必须因人因时施策,讲究方式方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在谈话中就着眼“听”,耐心倾听诫勉对象陈述,从解释说明的语气、神态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指出危害。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在谈话中着眼“问”,通过适当方式引导诫勉对象倾吐心声,了解其思想状态和现实困难,适时调整谈话策略,实现在互动中问题越说越清、道理越辩越明、困惑越谈越少。
改善谈话环境。过去一些诫勉谈话由于氛围比较严肃压抑,给一些谈话对象带来心理负担。针对这个问题,陕西省改建使用了597间“同志式”谈话室。“同志式”谈话室悬挂党旗、入党誓词,桌上摆放党章党规,营造出平等、温馨、庄重的仪式感。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均以“同志”相称,以诚恳态度、平和语气、人文关怀进行贴心、交心、暖心的“走心”式交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纪律人,让谈话对象真正感受到组织教育挽救、关心爱护的良苦用心。
对于这些“实招”,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吉利深有体会。
在一次对下属进行诫勉谈话前,他认真研究了这名同志的人事档案,并找到其分管领导和同事全面了解情况,对这名同志的成长背景、工作经历、性格特点等做到了心中有数。谈话中,陈吉利从这名同志的岗位职责谈起,跟他一起分析问题原因,讲清利害关系,还注意给他做好心理疏导,帮助他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没有领导式训话,而是同志式交心,不是机械式的循规蹈矩,而是引导式的启发交流,在抽丝剥茧、步步深入的谈话中,这名同志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了一开始“不服”“委屈”的态度,向组织真诚认错。
不过,包括陈吉利在内的不少地方干部都认为,诫勉谈话能否谈通谈透,说到底还是要查清事实,这既包括查清诫勉对象的错误事实,也包括掌握诫勉对象的一贯表现、社会风评和其所在单位整体政治生态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使谈话言之有理、有物、有据、有度,让诫勉对象心服口服。
“从实践看,适用诫勉谈话,一般都是诫勉对象有错在先,必须做好前期调查,找准这个错,开展谈话才能硬气,心里才会有底气。”在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董之平看来,这考验的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水平。
【系列调查3】诫勉谈话主责在党委
“我认为诫勉谈话这项工作不该我来管。”采访中,一位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人陈新十分肯定地说。在他看来,诫勉谈话是一种处理处分人的方式,理所应当由纪委来谈。
陈新的想法是对现实工作的一种反映。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许多地方诫勉谈话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组)谈的较少,有的甚至为零。一些地方出台的诫勉谈话工作办法,也只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主体的相关要求,没有对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作出规定。
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究竟是谁的?
“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中有明确规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负主责,诫勉谈话作为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其主体责任也应该在党委。但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的数量远少于纪委(纪检组)呢?
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一个锅里吃饭”为由,怕得罪人,该诫勉谈话的却以批评教育代替;有的认为开展诫勉谈话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没有考核压力,就当起了“甩手掌柜”;还有的领导干部不知怎么谈,于是遇到类似问题就推给纪委。
除了党委(党组)方面的原因,纪委(纪检组)也有一些考虑。一位市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主任谈到,不由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是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纪委经过前期调查,比较了解情况,转交给党委(党组)去谈,不仅程序复杂,还要让党委(党组)负责人熟悉情况,增加了时间成本”。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是开展诫勉谈话的主体之一。但专责不能代替主责,党委(党组)落实诫勉谈话主体责任不到位,成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破解这一难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伐。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实施主体,规定纪检监察组可以商请总署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或者委托诫勉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一些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对落实中央扶贫专项巡视、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针对有的党委(党组)负责人不了解情况、不会谈等现象,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托了之”,而是加强对党委(党组)的协助配合。福建省纪委监委在委托设区市或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个别班子成员开展诫勉谈话时,负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不仅提供前期已经核实清楚的轻微违纪事实,还派员进行现场协助指导,增强诫勉谈话效果,防止委托谈话走过场。
2018年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的监督对象中,有3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中2人是该室委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来谈的,并由省纪委派员参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入,纪委不能再事事都冲到一线,而要督促党委把主体责任扛起来。”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韩明军认为,通过委托的方式,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受教育的不仅是谈话对象,也会促使党委书记提高认识、举一反三,更好履职尽责。
为进一步压实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有的地方专门出台了制度规定。比如,2017年,四川省彭州市纪委向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党组织印发了深入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意见,明确当谈话对象为中层正职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市纪委责成开展诫勉谈话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送市纪委。2018年,该市纪委又出台操作细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发送建议呈批表,委托基层党组织相关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同时,对诫勉谈话程序、谈话提纲拟定、谈话记录制作等进行了规范。
“以前我们对诫勉谈话把握不准,谈什么、怎么谈,心里都没底,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彭州市社区包村干部周世虎感触颇深。
2017年,周世虎负责联系的社区居委会移机旧空调产生了2600元费用,由于施工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2018年1月,经该社区党委负责人同意后,以虚增广告制作项目和数量等方式报销了此笔费用。今年6月,该社区所属街道纪工委委托周世虎对该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谈话中,周世虎既一针见血点明其违规报销空调移机费用的问题,又结合其岗位特点和日常表现,指出了该社区财务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使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这样的谈话让周世虎有了新的认识。他表示,操作细则等制度出台后,通过“真刀真枪”的实践,之前自己对诫勉谈话的“抵触感”没了、“陌生感”少了,从一开始落实要求被动谈,逐步变成了发自内心愿意谈。
变化也体现在数据统计上。2018年彭州市开展诫勉谈话56人次,其中基层党委(党组)实施22人次,较2017年上升9%。今年1至6月,基层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9人次,占比45%,较2018年同期占比上升15%。
除了以制度压实责任,还有一些地方积极为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提供平台和抓手。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周泽介绍,原来开展诫勉谈话都在办公室,比较随意,教育警醒效果也容易打折扣。按照省纪委监委统一部署设立的“同志式”谈话室,让诫勉谈话有了庄重规范的场所,基层党组织开展谈话更顺畅、效果也更明显。“在拆违等‘老大难’工作中,诫勉谈话不仅为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偏,还督促他们认真履责,为推进工作、维护稳定提供了助力。”周泽讲道。
【系列调查4】诫勉谈话不能一谈了之
这段时间,游彬过得很郁闷。
今年4月,由于在项目资金审批上把关不严,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的他,受到了诫勉谈话。事后,面对同事投来的异样目光,面对领导的不闻不问,他感觉这次谈话犹如挥之不去的污点,管下属、干工作也没了劲头。
然而,由于他的懈怠,他所在的部门很快就再次出现违规审批项目资金问题。这一次,还未走出诫勉影响期的他,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游彬之所以“错上再错”,除个人原因外,也折射出其单位党组织在他被诫勉后没有及时“帮一把”,而是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的现象。
从实践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非易事,仅靠一次诫勉谈话,很难彻底根除干部的思想“病根”。只有加强后续跟踪,持续巩固谈话效果,做好后半篇文章,才能使诫勉谈话真正在做细做实党员干部监督中发挥利器作用。
但从采访情况看,一谈了之的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通报函告不到位,开展警示教育也不及时;有的把谈话作为“终点”,忽视个人和单位问题的整改;有的没有对处于影响期内的诫勉对象开展回访教育,导致诫勉对象的心结并未解开,这都极大地影响了诫勉谈话的实效。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有党委(党组)的原因,比如有的认为诫勉谈话针对的都是“小问题”,不必“小题大做”;有的怕得罪人,不愿揭谈话对象的“伤疤”,于是对谈话对象的认错态度、思想动态听之任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也有现实困难。一位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干部表示,其所在室联系20多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涉及460多名省管干部,而全室只有6名工作人员。开展诫勉谈话,重心往往集中在前半篇文章上,让他们再把工作延伸到后半篇文章,便显得力不从心。此外,不少地方反映,对于做好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目前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
诫勉谈话是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做的大量工作,属于其主体责任的范畴。无论诫勉谈话还是其后半篇文章,都离不开主体责任。
现实中,已有地方迈出探索步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出台的相关办法就规定,干部受到处分处理后,所在党组织要履行日常教育帮扶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安排人员与其谈心交心,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尽快消除顾虑、卸下包袱。同时要严格管理,发现思想消极、履职不力甚至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苗头,要给予批评纠正并及时报告。
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自然延伸,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这方面不应缺位。从目前实践看,通报、函告诫勉情况给相关部门,将诫勉材料归入廉政档案,要求诫勉对象限时提交个人检查或整改报告,列席民主生活会听取诫勉对象作说明,针对诫勉谈话发现的问题下发纪律检查建议函或监察建议函等,都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后半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
采访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应坚持“谁主管、谁开展”。他们认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实现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但全覆盖并不是要亲力亲为,去盯住每一个监督对象。大量的监督对象还是应该由党委(党组)直接领导管理。在开展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上,纪委如果代替诫勉对象所在党委(党组)去亲自抓、亲自管,就等于种了别人的田,不仅容易造成主体责任丢失,监督责任也会履行不好。只有坚持“监督的监督”职责,一体推进两个责任,才能把诫勉谈话的后半篇文章做细做实。
对此,有地方已拿出务实举措。福建省纪委监委要求,实施诫勉谈话后,由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对其在诫勉期间的监督和考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诫勉谈话案例的原因分析,对问题发生单位存在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向问题发生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所在单位认真查摆剖析,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这样的做法,正逐步变为生动的实践。
一所高校财务处长因违规收受红包受到诫勉谈话。谈完话后,当地纪委不仅函告该高校党委加强对该干部的教育管理,还在回访诫勉对象时,对该高校党委开展后续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家医院副院长由于违规决策受到书面诫勉。之后,当地纪委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该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该党组总结教训,专门修订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
一位市管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其所在市纪委专门发函,要求其所在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安排该干部对诫勉情况作说明,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开会当天,该市纪委派人列席,履行监督责任。
……
“在后半篇文章上,纪委不是样样都亲力亲为才叫履责,强化‘监督的监督’来压实主体责任也是履责。”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红雨说。(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记者 白广磊 李靔)
【评论】从诫勉谈话工作看“三转”的持续深化
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的利器,尽管有的地方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被诫勉谈话人数持续增长、谈话质效不断提升的实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持续深化。
政治机关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诫勉谈话不是一个新名词,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中央就多次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在过去,纪检监察机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甚至轻微违纪问题关注不够,诫勉谈话这种日常监督方式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形同虚设。党的十九大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标本兼治不断深化,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变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日常监督、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工作逐步摆上重要日程。与此相适应,诫勉谈话逐渐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并紧盯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不担当、不作为特别是在“三大攻坚战”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从盯违法到盯违纪,再到把监督挺在前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用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的特点进一步鲜明。
执纪执法方式稳中求进。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根子是做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贯彻执纪执法全过程,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诫勉谈话的本质就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的角度唤醒党员意识,教育和感化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帮助他们回到正确轨道上来,厚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土壤。实践中,一些地方把谈话对象当作“同志”而不是要突破的“对手”,不断创新方式,改善环境,让谈话对象切实感受到组织是在帮助他、挽救他的良苦用心。这种“同志式”的工作方式方法,正在成为一种理念贯穿于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中。从以“撬开嘴、拿证据”为目的到回归“教育人、挽救人”的初心,从单纯抓惩治到一体推进“三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方法稳中求进,更加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职责使命,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重托和要求。
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作为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无论是诫勉谈话本身,还是巩固谈话成果的后半篇文章,仅靠纪检监察机关一家是做不了、也做不好的。实践中,针对一些党委(党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等履责不力的突出问题,不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建立委托移交、协助配合等压力传导机制,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实践表明,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把监督挺在前面,不是要盯住每一个监督对象,而是要紧紧盯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通过监督这个“关键少数”,督促其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主体责任,这样才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调、形成合力,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落到实处。从冲在一线、“包打天下”到坚守监督的监督职责、一体推进两个责任,不仅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协助职责”的深刻理解,更彰显了敢担当、善作为的工作作风。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诫勉谈话逐步规范的过程,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适应形势发展、伴随改革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要对标党中央要求、对标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水平,推动“三转”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快转、实转、科学转、有效转,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 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