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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系列解读之二

来源: 发布人:郑涛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7-17 00:00:00

1 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

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尽管审查调查节奏明显加快,但对于案件质量的要求丝毫不能放松。案件审理作为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必须保证必要的审理时限。为此,《意见》第7条对保障案件审理时限专门作了强调,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一是严格履行审理程序;二是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工作;三是正确把握留置时限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四是审查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

【典型事例】

2018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对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实践中,有的案件因留置期限将满,在移送审理的第二天就要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甚至在移送审理的当天即移送司法机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案件未经审理就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有的受到片面追求“零延期”等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对证据不到位、需要延期的案件仍坚持不延期,导致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难以高质量完成审理工作,为案件质量留下严重隐患。

【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如果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案件就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无限度无原则地压缩审理时间,搞“囫囵吞枣”式的审理,就可能造成质量隐患。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同时,要正确把握留置时限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在3个月留置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应当报请延长留置期限;审理部门工作中认为需要延长留置时限的,也应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2 统一规范审理文书

审理文书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载体和手段,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和步骤几乎都离不开审理文书,其质量和水平是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乃至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反映。案件审理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必然要求推进审理文书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审理文书质量。因此,《意见》第8条对统一规范审理文书进行了强调,要求结合工作实践,不断规范和改进审理文书,突出党内审查特色,善于运用纪律和法律语言、全面客观表述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全面真实反映态度和认识、剖析违纪违法思想根源,充分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典型事例】

2018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试行)》,在明确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的同时,对工作中常用的17类23种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规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

审理文书中,结合审查调查对象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真实反映其态度和认识,深入剖析违纪违法的思想根源,特别是在理想信念宗旨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接受组织教育挽救的思想转变过程等内容,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出来。

【点评】

突出党内审查特色就是审查处理党员干部要首先审查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体现出抓早抓小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准确概括和评价审查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和特点,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担当和政治纪律,把政治成因和政治影响揭示出来、深挖到位。同时,审理文书要全面客观反映审查调查对象违反党纪和违法犯罪问题,体现纪法“双施双守”。其中,违反党纪要全面表述其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法犯罪既要单独表述职务违法和非职务违法,也要单独表述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问题。

3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已经写入党章。案件审理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发现,在案件查审过程中,政策策略意识不强,把握不准“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不敢运用“四种形态”和随意运用“四种形态”的问题并存。特别是在涉及污染防治、脱贫攻坚等问责工作中,不问错误性质、不分情节轻重,简单搞“一锅烩”,问责泛化现象严重。为此,《意见》第9条围绕案件审理工作如何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案中,王铁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同时,考虑到王铁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依据有关规定可予从轻、减轻处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经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铁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点评】

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按照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的要求,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统筹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

要准确把握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对经过综合考虑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处理的案件,也要依规依法从宽、依规依法从轻,不能在规定之外随意变通,更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放松要求。

要善于运用“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准确把握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审查调查对象态度这个变量,真正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到案件处理当中。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思想和行动都彻底转变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感激党挽救的恩情,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超越纪法的“大笼子”,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4 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打通“三不”的内在联系,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为此,《意见》第10条围绕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二是及时发现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四是深挖共性问题,推动“以案促改”工作。

【典型事例】

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由委领导带队,审查调查室、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等有关人员参加,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现场宣布处分决定,效果良好。

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针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直属单位建章立制,堵塞工作漏洞,构建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五位一体”的纪律处分执行联动机制。

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倒推排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行业、领域廉政风险点,并向有关单位提出补齐制度短板的具体建议,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取得良好效果。

【点评】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做好了,既有“不敢腐”的惩戒功能,又有推动所在单位建立健全“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更有“不想腐”的教化功能。然而,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因此,要严格落实《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做好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注重深挖受处分人的违纪违法原因,查找共性问题,以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制度机制的建议,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5 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配合

案件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案件承办部门都是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的内设机构,具有相同的职责和目标,就是共同维护好纪委监委良好形象,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为此,《意见》第11条强调,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和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典型事例】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纪委监委自身查办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依规依纪依法、制度执行落实、确保审查调查安全、提升能力素质等6个方面查摆出45个具体问题,形成全省纪检监察系统“6—45整改问题清单”,建立详细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部门、责任人,加大问题整改力度。

辽宁省纪委监委以建立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机制为抓手,明确要求办案部门认真分析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落实、反馈工作;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处理等重要问题存在分歧的,由双方分管领导组织共同会商,集体研究解决。

【点评】

案件审理部门要充分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多了解掌握案件全貌、政治生态等背景情况,多掌握“活”的情况,充分吸纳案件承办部门意见建议,努力克服“书面审”“被动审”“机械审”的弊端,审慎提出审理意见。同时,案件承办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支持配合案件审理部门全面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充分保障审理时限,对该延长留置时间的要延长,该留给审理的时间一定要留够。在疑难共性问题解决上,要及时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研究,根据需要及时征求案件审理部门意见或提请研究论证,严格按规定开展商请提前介入等工作。

6 建立健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要一体进行审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罪。因此,要不断完善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此,《意见》第12条要求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建立完善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

【典型事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出台衔接办法、证据材料移送清单、与“两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提前介入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规定,初步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有效对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会同“两高”研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国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工作进行规范,并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监察人员旁听庭审制度、裁判文书通报制度、日常联络员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掌握。

实践中,有的地方盲目追求“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不符合客观规律、脱离实际的目标;有的地方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表示拒绝接受退查;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所谓的“三一致”,即要求判决书在“事实、罪名、数额”上与监委认定完全一致,这都是与监察机关职责定位相违背的。

【点评】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会商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依法支持司法机关正常履职,积极稳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工作等。应当看到,实践中,在有效衔接司法方面还存在理念认识不到位、沟通衔接不顺畅、制度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必须按照《意见》要求予以改正。(钟纪晟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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