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根本的政治原则,各级党组织既要选拔任用干部,更要管理监督干部。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重新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把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保证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监督、能否防止领导干部受到腐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总结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党内监督全覆盖的格局。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这是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国文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创新,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旨在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不断坚定“四个自信”。通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形成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让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权力都由党和人民赋予,都要受党和人民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范围过窄,存在监督空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中,存在着力量分散、职责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党中央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一致,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制定监察法,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依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强调运用这些手段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用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想破解而未破解的法治难题;创制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既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又查处职务违法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水平。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始终由党中央领导、谋划、部署和推动。改革以来,各方面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从服务大局,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蓝图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有权威、我们党有力量。改革历经三省市试点探索、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三个阶段,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
第一,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第二,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攥指成拳,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完成国家监委和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委监委统一设立、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分类施策推进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延伸,进一步落实了监督全覆盖要求。
第三,促进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共同设立内设机构,统筹人员调配使用,力量配备向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一线倾斜。以“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为目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分层分批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传承好传统、好经验、好作风,促进思想、理念、感情、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
第四,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陆续出台了案件管辖、立案程序、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证据规范、审理流程、政务处分等20余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第五,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各级纪委监委迅速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了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第六,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健全内控机制。中央纪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开、部门分设,把自身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经常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但反腐败斗争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党内政治生态整体向上向好与局部问题突出并存,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与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任务艰巨并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不断加大与基层腐败仍然量大面广并存,全面从严治党深入人心与党内外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并存。在新时代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第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把蕴含的认识论、方法论运用到改革实践中。要切实担负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坚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优质高效做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各项工作。
第二,坚持改革正确政治方向,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改革的目的,也是检验成效的标准。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继续当好深化改革的“施工队长”,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推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党委领导反腐败工作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横向协调各个单位和部门的作用。各级纪委监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协助党委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
第三,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坚持纪法贯通、一体运行,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坚持法法衔接、形成合力,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外交部门等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追逃追赃等方面的协调衔接,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四,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在坚持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基础上,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要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发挥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推进日常监督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协调衔接,把纪委监委监督与其他监督结合起来。
第五,加强配套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纪检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考核办法等,扎紧制度笼子。要抓紧修改与宪法、监察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要完善监察法律体系,研究制定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
第六,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自我监督道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作者马森述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