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程威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对联系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而对于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则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因此,对于监督检查部门而言,谈话函询意义重大,不仅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更是做实做细监督这一基本职责的重要抓手。如何用准用实用好谈话函询,既是监督检查部门的必修课、基本功,也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有人回复函询时仅用一两句话否认,“你怎么函,他怎么答,看着没问题,但问题真没说清楚”。
●对一个市两名省管干部函询同一问题,两人回复本应一致之处却明显不同,该市主要负责人仍予以签字。
●精心设计函询问题,使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还要说明事情经过、本人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等。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次占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6.9%。对于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副主任隋玉利而言,这一数据不仅仅是个数字,而是实际工作中的担当与责任。
据介绍,监察体制改革后,山东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给各监督检查室负责人一个月的“假期”,去基层调研思考监督到底怎么做。“我们经过研究认为,做实做细监督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线索处置。线索处置不能理解窄了,不是处置完就结束了,而是要在处置线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隋玉利说,“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在线索处置中占比高达60%以上,如果做不出成效就大大削减了监督效果,因此必须把谈话函询做实做细,以此做实监督工作。”
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对谈话函询工作认识不到位,函询工作存在形式化、简单化等问题。“组织来谈话函询,对我影响多不好,是不是不信任我?”“对一个市两名省管干部函询同一问题,两人回复本应一致之处却明显不同,该市主要负责人仍予以签字,没有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对于这些问题,多名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表示,要不断做实做细函询工作,既要面向党员干部,当好执纪宣传员,更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处着手改进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通过谈话函询加强监督
既对每一件问题线索负责,也对每一名党员干部负责
及时处置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对于每一件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都要认真对待。
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而信访监督是其中最直接的途径。2018年6月,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收到一件问题线索,反映某市政协副主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的丈夫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代理案件。该室有关负责人经查阅有关信息,并向有关人员侧面了解,发现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本来可以直接进入初核程序。但是,我们决定先找该干部谈一谈,充分听取她的意见,谈话不仅意味着组织有话要对干部讲,其实干部也有话要对组织讲。”该室主任徐玉表示。
事实证明,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李某的确有很多话要说。她从事多年法律工作,自己清楚任职回避规定,自2009年到检察院工作后就没有分管业务工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也主动放弃参加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并且此前也多次向组织提出调整职务请求,但因某些客观原因,组织上未及时回应。
“根据这些情况,我们不仅向该市市委提出了职务调整建议,而且责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任职回避专项检查。”徐玉表示。目前,李某的职务已经进行了调整。这次谈话,既为李某本人解除了负担,也为本人所在检察机关理顺了工作关系。
一次谈话取得良好监督效果,背后是山东省纪委监委审慎开展谈话函询工作的要求。“我们注重谈话函询的‘温度’,给领导干部说话的机会,节约监督执纪成本,增强监督效果。同时,注重谈话函询的必要性,不把谈话函询作为不具可查性问题线索的兜底处置手段。对于反映问题明显不合逻辑、无实际内容的,研判后直接了结。”徐玉说。
同时,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坚持拉长谈话链条,强化监督效果。“除了解被反映人问题并提醒警示诫勉外,还注重通过被反映人了解发现其他班子成员情况,注重发现问题。”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孙庆雷说。
对于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函询意见时,细节上的处理很关键——要结合廉政档案、“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等对干部及所在单位有个全面的了解,同时综合考虑彼时彼刻谈话函询对领导干部的影响,做好前期思想教育工作,避免抵触性谈话,争取让其敞开心扉谈,在处置问题线索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
“能进行谈话函询,意味着组织信任”
党员干部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
“我怎么会有线索反映?”“纪委找我谈话函询,影响不好。”“对于函询的问题,直接否认好了,说不定就成功‘闯关’了。”当前,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谈话函询有错误认识,大致有以下类型:
一是抵触型,认为谈话函询是组织对其不信任,比如“我工作这么辛苦,对这点问题怎么就函询了”;二是简单否认型,仅用一两句话否认,比如,“我没有这个问题”,来龙去脉不交代清楚,“你怎么函,他怎么答,看着没问题,但问题真没说清楚”;三是无故延迟回复型,现行制度要求函询对象在收到函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但经常有人无故延迟,有的甚至需要承办人反复催要;四是心存侥幸型,明明有事,却多次否认,企图侥幸过关;五是民主生活会上糊弄型,比如在民主生活会上简单交代一句“某月某日组织对我谈话函询,我于某月某日进行了回复”就一笔带过;六是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型,如党组织负责人不认真审核把关,签个名就上报。
“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工作亟须正确认识、端正态度,另一方面也对纪检监察机关改进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山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组织采用谈话函询方式,恰恰说明了对干部的信任。”徐玉说,“然而,有的党员干部对这句话理解不到位,把谈话函询当成对其开展初核,因此感到压力。”
据介绍,监督检查室谈话和审查调查室谈话有所不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谈话函询后作出处理的不同情形,一是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三是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是对诬告陷害者要严肃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监督检查室开展谈话函询,正说明问题不宜核查或者相对轻微,让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说清楚,给予其说话的机会、改过的出路,体现着组织对干部的信任,也考验着干部对组织的忠诚。”徐玉说,“如果领导干部真的存在涉嫌违纪或违法的问题,谈话函询也是给予其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相反,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仅掩盖不了自己的问题,还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受到更重的处理。”
加大对谈话函询抽查核实力度,避免一函了之。近几年,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处理的省管干部中,就有多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而受到处分。
“去年,我们陆续收到中央第七巡视组、委信访室转来的问题线索,反映省某局局长在中秋节前后在某大厦公款宴请问题。委领导批示后,我们对其进行函询,但其对反映的问题均予以否认。”孙庆雷介绍,“然而,并不是函询对象回复什么我们就认定什么。”随后,该室对反映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发现,该局长确实存在公款宴请问题,最终该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从规范做起,从细节入手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做实做细谈话函询
“明明觉得函询回复不实,但还不能认定函询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采访中,隋玉利提到了调研中遇到的“尴尬”问题。
比如,函询问题:“有人反映你在工作中收受他人所送玉石。”函询回复:“我在工作中没收受玉石。”然而,核查发现,他收受的虽然不是玉石,但却是其他贵重物品;
又如,函询问题:“有人反映你于2018年出访某国期间收受他人礼品。”函询回复:“我在出访某国期间没有收受他人礼品。”然而,后来经核查发现,他确实收受过他人礼品,只不过不是在出国期间收的。
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对此,我们坚持首先从自身做起,从改进谈话函询工作细节入手,切实提高规范性。”隋玉利表示。
——规范函询回复,制定回复标准。制作统一的回复样本作为附件,与函询问题、说明要求一并送达函询对象,要求严格按照样本书写回复,提升回复质量。同时,规范签字背书,要求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签字前进行认真审核,督促函询对象如实说明,对延迟回复的进行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签名交差。
——注重函询问题设计,提高针对性。函询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找准问题,设计问题。函询前,摸清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同时,通过查看廉政档案等方式,了解函询对象家庭背景、任职经历等情况,确保问题设计因人而异、一针见血,使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还要说明事情经过、本人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等。
前不久,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在对“反映某市委原书记在提拔任用陈某过程中收受礼品问题”进行函询时,没有机械套用反映问题,而是通过综合分析,要求该书记就“在某市任职期间,在陈某提拔一事上,说明陈某提拔的相关情况和其本人所起的作用,是提名推荐还是同意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收受过陈某所送礼品,及对反映问题的认识”等情况进行说明。“此后,该书记按照函询要求做了详细的说明,我们也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一句话就予以否认的问题。”隋玉利表示。
——严格审查函询回复,增强权威性。审查时对函询回复格式、内容、逻辑等进行全面把握,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再次函询,责成函询对象讲清楚;有明显疑点的即转为初核,防止“函询闯关”“函而无果”。同时,善于通过函询调查发现函询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近期,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对反映某县委书记篡改棚户区改造项目骗取银行贷款问题的函询回复进行审查中,没有在审查后简单予以了结。针对其在回复中承认获取贷款存在问题、但不承认篡改项目骗取贷款,且这样做是为了推动工作的辩解,该室认为,这反映出其在工作中存在执行有关规定不严,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责令该县委书记对此作出书面检查,以起到警醒作用。
——做好函询结果运用,彰显成效。对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函询事项进行规范,明确说明内容范围等,督促其更好接受监督。同时,建立问题通报制度,对函询中发现的一个地区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定期归纳梳理,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要求予以关注、及时整改。(本报记者 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