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繁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岗位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
李繁东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繁东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繁东简历
李繁东,男,1958年5月生,汉族,河北肃宁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10月至1990年12月,历任肃宁县城关镇医院工人、干事,肃宁县城关中学、师范学校教师,肃宁县委统战部干事、科员,肃宁县官厅乡副乡长、窝北镇副镇长;
1990年12月至1993年5月,任河北省纪委副主任科员;
1993年5月至1998年10月,任河北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其间:1994年8月至1996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年10月至2004年6月,任河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2004年6月至2012年1月,任河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河北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河北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任河北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级);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河北省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级);
2018年8月,退休。
(河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