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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 同向发力释放监督效能

来源: 发布人:贺洪成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9-07 00:00: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9-07 08:35

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与自治区审计厅联合制定印发《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规程》,探索建立健全双方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在问题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处中的协作配合,使问题线索移送及案件查处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形成监督合力。

据介绍,《规程》对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的移送程序、途径、方式,需提交材料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应包括要素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审计机关派出开展审计、审计调查工作的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挠。

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对涉及本级党委管理干部、上级党委管理干部等问题线索移送途径、程序、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般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方式移送。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虽未直接涉及党员、监察对象,但可能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事项,可以作为疑点线索以函件的方式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在移送函中列明供参考掌握的情况。规定审计机关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时,除应提交《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外,还应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材料,其中《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中应包括主送机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信息,问题线索事实,定性法规依据,移送依据和结果反馈要求等要素。

“我们正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完善审计移送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及时分类处理和移送相关线索。”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办理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等工作时,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机关应坚持全力配合与法定职责相统一、主动作为与法定权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审计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受专业、手段限制或者遇到疑难、复杂问题线索,需要对方协助时,可以向对方提出会商请求,对口联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会商。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始终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的重要内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审计监督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着眼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查办违纪违法行为政策法规及业务技能培训和工作交流,协作配合机制明确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督与办案的整体水平。“我们可以就查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阶段性工作重点以及所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报批后向审计机关通报。同时审计机关也可以就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财经违纪违法行为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报批后向我们通报。”

此外,《规程》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问题线索和提请事项保密管理,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对于故意隐匿问题线索、使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的,对移送的或者应移送的问题线索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者查处不力、贻误时机的,为审查调查对象或审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隐匿、伪造、涂改、销毁证据、提供假证,包庇、纵容违纪违法对象的以及其他干扰或影响协作配合事项办理的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讯员 邓青 刘目帅 塔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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